(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七、六十三條規(guī)定。
(行政行為):2022年7月17日,劉某在贛州市章貢區(qū)經屈某某介紹將其中國建設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借給他人用于非法交易,交易金額為20706.64元,并從中獲利300元,后經過反詐大數(shù)據查詢,其中8480元為涉詐資金,以上事實有對劉某的詢問筆錄、劉某的辨認筆錄,劉某卡號的交易流水等證據證實。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七、六十三條規(guī)定,建議對劉某行政拘留五日,追繳劉某違法所得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