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猶市監(jiān)(食)處罰〔2024〕18號
當事人:上猶縣**購物城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60724596534475C
住所(住址):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書峰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曾**
身份證件號碼:362125********1018
2024年3月11日,我局委托江西益康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2024年4月1日,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jiān)測信息系統(tǒng)下達核查處置任務,江西益康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出當事人售賣的香蕉噻蟲嗪,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4月8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核查,未能提供該批次香蕉供貨方的許可證和香蕉檢驗合格證明,上述行為涉嫌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2024年4月17日,我局決定立案調查。2024年4月18日、2024年4月20日對上猶縣**購物城店長黃**進行了詢問。至2024年6月5日,本案調查終結。
現查明,當事人自2024年3月10日開始,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從上猶縣營前鎮(zhèn)**水果店以2.2元/斤購進19.4斤香蕉在購物城內銷售。2024年3月10日采購的香蕉,2024年3月11日,我局委托江西益康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監(jiān)督檢驗,檢驗結果為:噻蟲嗪,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檢批次香蕉至2024年4月8日告知檢驗結果時已全部銷售,銷售價格為2.98元/斤,貨值金額57.81元,獲取違法所得15.13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上猶縣*****購物城《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曾**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質及我局有管轄權。
2.2024年3月30日,江西益康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該批次香蕉農殘超標的事實。
3.2024年3月11日,現場監(jiān)督抽檢圖片5張、抽檢付費明細確認單1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1份、《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1份,證明抽樣過程符合抽樣程序。
4.2024年4月8日,《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jiān)管系統(tǒng)電腦頁面截圖2張,當事人對檢驗結果通知確認收到回執(zhí)單簽名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該案件來源、當事人知悉抽檢不合格的事實。
5.2024年4月8日,《現場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贛上)市監(jiān)責改〔2024〕04082號】各1份,證明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義務的事實。
6.2024年4月8日,現場檢查照片3張,提取香蕉進貨清單和銷售記錄單各3份,證明該批次香蕉的進購單價、數量及總進價金額,銷售價格及全部銷售完的事實。
7.2024年4月8日,《責令改正通知書》【(贛上)市監(jiān)責改〔2024〕04081號】、《召回通知》張貼照片各1份與2024年4月23日當事人提交的《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按要求進行了整改召回。
8.2024年4月9日,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黃**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黃**為上猶縣**購物城涉嫌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的委托代理人。
9.2024年4月18日,制作《詢問筆錄》1份,2024年4月20日制作《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事實及我局對當事人的行為的主體、事實、行為的發(fā)生地、時間、銷售單價、重量計量方式、銷售記錄單與進購單數據有出入原因和貨值金額進行調查的事實。
10.2024年4月23日,復查整改情況,現場照片1張,提取香蕉供貨方《營業(yè)執(zhí)照》、《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檢驗結果報告單》各1份,《現場筆錄》1份,隨機抽查當事人經營的食用農產品“香蕉”的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情況,均顯示進貨來源、名稱、規(guī)格、數量,價格等信息記載完整,留存的相關文件憑證相符,證明當事人已對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
11.2024年4月18日查詢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江西)查詢上猶縣*****購物城行政處罰信息手機網頁打印件,證明當事人無相關違法記錄。
2024年6月12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猶市監(jiān)(食)罰告〔2024〕18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請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噻蟲嗪、吡蟲啉超過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涉嫌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事實。
鑒于本案案件調查過程中,涉案香蕉貨值金額較小,檢驗噻蟲嗪實測值為0.0707mg/kg(標準指標≤0.02mg/kg),吡蟲啉實測值為0.107mg/kg(標準指標≤0.05mg/kg),同時無行政處罰信息,系首次違法。符合《江西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之規(guī)定,屬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行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5.13元;
2、處以罰款10000元(合計罰款:10015.13元),上繳財政。
請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述步驟繳納罰沒款:1、持本政處罰決定書到上猶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開具“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2、憑“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或手機接收到的“非稅繳款碼”短信可到中國銀行、農商銀行、江西銀行、郵儲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yè)銀行等銀行繳款,也可以通過手機贛服通、手機支付寶、手機微信、江西省政務服務統(tǒng)一支付平臺等方式繳款。3、繳款后可到上猶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開具“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電子)”,也可自行登陸江西財政廳網站查詢打印“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電子)”。
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猶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章貢區(qū)人民法院或者上猶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上猶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