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促進項目按預定目標有效實施,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部門預算中的項目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
第三條 預算績效目標管埋是指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對預算部門申請的財政資金設定計劃期內預期達到的業(yè)績日標、預期產出的效益和效果,并據此考量完成的實績。
第四條 績效目標管理主要包括:績效目標編制與申報、績效目標審核與調整、績效目標批復與應用。
第五條 預算項目單位按其各自職責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管理,對于重點財政專項資金組織相關行業(yè)領域專項績效目標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上級部門的批復,分解、下達項目績效目標和指標; 檢查、督促項目實施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
第二章 績效目標編制與申報
第六條 預算項目單位編制預算績效目標時,要求編制預算績效目標立項依據、可行性、必要性、設定績效目標、
制定績效評價指標等。
第七條 設定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是財政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計達到的產出和效果,預算單位在編制年度項目績效
目標預算時,應當按要求將績效目標、績效指標編入項目預算。執(zhí)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并報送調整績效目標。
第八條 績效目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等內容;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可持續(xù)影響等;服務對象或受益人滿意程度;達到預期產出、效果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第九條 制訂績效指標??冃е笜耸呛饬亢驮u價財政資
金預期達到的效益、效率、效果等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工具。
績效指標設置應當圍繞績效目標、績效管理對象和內容。
第十條 績效目標內容要明確、全面,涵蓋數量、質量、
成本和效果等方面的目標任務;績效指標與績效目標有直接聯(lián)系,客觀反映績效水平和目標實現程度。
第十一條 預算項目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績效目標
管理申報范圍,逐項填制《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提供必要的立項依據、資金來源及支出明細預算測算依據、
預期績效目標和相關績效指標設置依據等書面材料和分析說明。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申報時間,一般與編制年度部門預算“一上”同步或之前,具體申報時間以當年財政部門規(guī)定為準。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申報材料應通過預算績效管理系統(tǒng)報送相關部門。
第三章 績效目標審核與調整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負責對預算項目單位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設立的依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規(guī)定、
政府決策及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等;
(二)設定的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及標準值是否科學合理,具有針對性、可行性和經濟性;
(三)申報資金預算與績效目標完成的匹配性和保障性∶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審核程序
(一)財務部門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報告、績效日標、評價指標及標準值等進行初審,將初審意見反饋預算項目單位;
(二)預算項目單位根據財務部門績效目標初審反饋意見,調整績效目標相關內容或補充相關材料;
(三)依據調整后的績效目標,財務部門對預算項目單位績效目標進行綜合性審核。對重點項目財務部門可組織第三方專家參加評審,向上級部門提交專家評審意見。
(四)財務部門形成綜合性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申報規(guī)定填報的內容提出調整優(yōu)化的建議,以及項目預算是否通過審核的結論等。審核意見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送交預算項目單位。
(五)預算項目單位根據財務部門的審核意見,進一步調整優(yōu)化、修訂完善績效目標相關內容,并報送財務部門。
第四章 預算績效目標批復與應用
第十七條 確定的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及其標準值,經縣財政局批復后,財務書面批復預算項目單位執(zhí)行。
第十八條 經批復下達的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及其標準
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申報和審核結論是部門預算安排的
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經批復的績效目標作為項目預算執(zhí)行和績效
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預算執(zhí)行單位要認真研究績效評價結果反
映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改進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規(guī)范支出行為,降低支出成本。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績效問責機制,將預算績效管理
作為實施行政問責的重要依據,充分體現財政資金使用主體
責任,形成“誰干事誰花錢,誰花錢誰擔責”的權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