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上)人社傷認字〔2025〕第103號】的公告
浙江鴻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的鄒志明與你單位工傷確認一案。因無法送達法律文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上)人社傷認字〔2025〕第103號】,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2024年11月28日10時20分許,受傷害職工鄒志明在浙江鴻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遂大高速新建工程項目房建FJ3標段(陽明湖服務區(qū))C區(qū)綜合樓一樓西邊窗臺上拆除梁的底板(模板),因模板砸中頭部致身體失衡和模板一起掉至地面致受傷。本機關于2025年7月1日向浙江鴻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送達《工傷(亡)認定舉證通知》(上人社工傷舉字〔2025〕第24號),公司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復,雖管理人員胡超提到公司發(fā)包給某勞務公司,辦案人員多次微信催促項目管理人員胡超,至今胡超也未提供分包合同。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2025年1月17日上猶縣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2025年8月1日工傷認定小組會議討論,鄒志明此次事故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同意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用人單位如對認定結論不服,可自收到本認定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60日內向上猶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決定書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上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9月3日
編輯:朱玉祥
校對:陳光劍
審簽:鐘永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