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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律援助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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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法律援助經(jīng)費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促進我省法律援助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部財政部印發(fā)〈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司發(fā)通〔2019〕27號)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核定法律援助經(jīng)費的重要依據(jù)。法律援助補貼經(jīng)費的來源包括政府財政預算撥款、社會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根據(jù)我省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法律援助事項的服務類型、承辦成本即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因素確定。

直接費用為法律援助服務過程中產(chǎn)生的交通費、食宿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所需費用,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幅度內確定;翻譯費另行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限額內按規(guī)定報銷。

基本勞務費用根據(jù)日平均工資、服務天數(shù)等因素確定。其中,日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為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年工作日所得。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人員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中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yè)資格的工作人員等。

第二章 補貼標準

第五條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按照法律援助事項的服務形式主要包括辦案補貼標準、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法律咨詢補貼標準、其他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等。

第六條辦案補貼標準,是指辦理刑事、民事、行政代理或者辯護等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不含翻譯費)。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辯護事項為一件案件,辦案補貼按件計算。同一事項處于不同階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階段按一件案件計算。

(一)刑事案件

1.在本市區(qū)、縣(市)辦案的,偵查階段每件補貼800-1200元;審查起訴階段每件補貼800-1200元;審判階段每件補貼1200-1600元。其中,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每件直接費用200-400元,審判階段每件直接費用300-500元。

2.在省內跨設區(qū)市、縣(市)辦案的,偵查階段每件補貼1100-2200元;審查起訴階段每件補貼1100-2200元;審判階段每件補貼1500-3500元。

3.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同時代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審判階段補貼標準為基數(shù),每件增加300元。只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代理人,按照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二)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為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勞動仲裁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國家賠償案件

1.在本市區(qū)、縣(市)辦案的,每件補貼1200-1600元。其中,每件直接費用300-500元。

2.在省內跨設區(qū)市、縣(市)辦案的,每件補貼1500-3500元。

(三)執(zhí)行案件,其他非訴訟民事、行政案件

1.在本市區(qū)、縣(市)辦案的,每件補貼500-1000元。其中,每件直接費用200-400元。

2.在省內跨設區(qū)市、縣(市)辦案的,每件補貼800-2000元。

3.以調解、和解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案件,調解、和解協(xié)議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原承辦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員繼續(xù)辦理,僅發(fā)放辦案補貼中的直接費用。

第七條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計算。

(一)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等單位現(xiàn)場的值班律師,按日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每人每天補貼200-500元。

(二)經(jīng)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者為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中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并完成會見、閱卷、參與量刑協(xié)商、在場見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工作,形成完整案卷交法律援助機構并符合卷宗歸檔要求的,按件計算補貼,每件補貼200-500元。對于當日同一值班律師在同一地點為多個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第1件補貼200-500元,從第2件起每件補貼200-300元,當日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

本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的補貼不疊加領取。

第八條法律咨詢補貼標準,是指提供接待來訪、接聽電話、在線解答咨詢服務的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

(一)法律援助人員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室)、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法律援助機構及其設立的工作站(點)等值班,或者參與宣傳活動,提供法律咨詢等服務的,每人每天補貼200-500元。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本市區(qū)、縣(市)參與法律援助宣傳、調研活動或者在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室、聯(lián)絡點)實踐或者提供咨詢服務或者心理疏導等服務的,每人每天發(fā)放直接費用30-100元。

(二)擔任中國法律服務網(wǎng)、江西法律服務網(wǎng)等公共法律服務網(wǎng)絡平臺的駐場法律服務人員,按照回復法律咨詢的件次計算咨詢補貼,每件次補貼20-50元。

法律咨詢補貼與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不疊加領取。

第九條其他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

(一)代書補貼。經(jīng)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為無人代理、辯護的受援人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并按規(guī)定要求完成結案歸檔的,每件補貼100-400元。為案情相同、請求事項屬于同一種類的兩個(含)以上受援人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增加一份文書增加補貼50-100元,但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

派駐在有關單位、場所法律咨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員為來訪咨詢的當事人提供簡單的代書,按照法律咨詢處理,按日發(fā)放法律咨詢補貼,不另行發(fā)放代書補貼。

代書補貼與其他補貼不疊加領取。

(二)翻譯費補貼。對于受援人是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或者少數(shù)民族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等法律援助案件,確實需要聘請翻譯人員的,經(jīng)法律援助機構同意后,每次補貼翻譯人員200-400元,每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翻譯費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本市區(qū)、縣(市)為受援人提供翻譯服務的,每人每天發(fā)放直接費用30-100元。

(三)參加案件質量評估評查、疑難案件研討補貼。組織專家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評查的,每名專家每評估一個案件補貼50-80元。組織專家開展疑難案件研討的,每名專家每天補貼200-500元。組織專家開展異地評估評查、案件研討的,在報銷食宿交通等費用的基礎上,每名專家每天補貼300-500元。

第三章 特別規(guī)定

第十條同一法律援助人員為兩人(含)以上進行代理,其案件事實及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的,且針對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民事、行政、勞動仲裁等案件,按照規(guī)定應計算為多個案件的,以相應案件辦案補貼標準為基數(shù),每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補貼200-300元,但補貼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第十一條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非因法律援助人員原因不再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經(jīng)法律援助機構審核,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確定補貼比例:

(一)法律援助人員尚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發(fā)放補貼;

(二)已開展會見(約見)或者閱卷等一項工作并提供相應材料的,按照相應案件辦案補貼標準的20%-40%發(fā)放補貼;

(三)已開展閱卷、會見(約見)、調查取證、參加調解或者和解、參加庭審、提交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至少兩項工作并提供相應材料的,按照相應案件辦案補貼標準的40%-70%發(fā)放補貼;

(四)已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供相應材料的,全額發(fā)放補貼。

第十二條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行政復議、刑事自訴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申請的,可以視情發(fā)放相應案件辦案補貼標準的50%。

第十三條本地法律援助服務力量不足或者確有必要進行跨區(qū)域指派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案件的,辦案補貼執(zhí)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補貼標準,辦案補貼可以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相應案件辦案補貼最高標準的1.5倍。

第十四條案情復雜、工作量大、辦理時間長、路途較遠等情形導致辦案成本明顯超過相應案件補貼最高標準的,經(jīng)法律援助人員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審核批準,辦案補貼可以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相應案件辦案補貼最高標準的2倍。

案件特別重大、案情特別復雜、辦理時間特別長、路途遙遠等情形導致辦案成本過高的,或者遇本辦法涉及辦案補貼方面未盡事宜,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在相應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最高標準的2倍以上發(fā)放補貼的,由法律援助人員所在法律服務機構提出,經(jīng)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并報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同意后發(fā)放。

第十五條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fā)放辦案補貼:

(一)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不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或者轉委托他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未提交結案歸檔材料或者提交的歸檔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經(jīng)督促補正后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不按規(guī)定及時將案件信息填寫錄入法律援助業(yè)務管理系統(tǒng),經(jīng)督促補正后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因不依法履行職責等承辦人原因導致被重新指派的;

(六)經(jīng)法律援助機構審查認定辦案質量為不合格的;

(七)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親屬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因承辦人存在明顯過錯給受援人造成較大利益損失的;

(九)因違反職業(yè)道德、執(zhí)業(yè)紀律等被受援人投訴,經(jīng)查證屬實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法律援助服務規(guī)范的情形。

第十六條鼓勵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志愿服務活動。法律援助機構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機構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yè)資格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援助人員在本市區(qū)、縣(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僅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發(fā)放法律援助補貼中的直接費用;跨省或者在省內跨設區(qū)市、縣(市)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產(chǎn)生的交通費、食宿費按照當?shù)攸h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有關標準予以報銷,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據(jù)實報銷,翻譯費另行在限額內報銷。

第十七條鼓勵法律援助機構實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與服務質量掛鉤的差別補貼。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jù)結案歸檔卷宗材料、辦案質量、受援人的滿意度及辦案效果綜合評價,對優(yōu)秀、良好案件提高辦案補貼200-500元,對質量明顯較差的案件扣減辦案補貼200-500元。

第四章 監(jiān)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結束后,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歸檔材料。審查通過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發(fā)放補貼。未經(jīng)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指派或者未經(jīng)結案審核通過的法律援助案件,不發(fā)放法律援助補貼。

法律援助機構應建立法律援助補貼支出臺帳,制作法律援助補貼發(fā)放表,逐筆標明辦理的法律援助事項、時間、承辦人、補貼數(shù)額等,履行財務及資金審批流程,將補貼發(fā)放到具體承辦事項的法律援助人員本人實名銀行賬戶。

司法行政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擇優(yōu)選擇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補貼發(fā)放方式適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

第十九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補貼發(fā)放管理制度,及時、足額按標準發(fā)放法律援助補貼,不得無故扣減、遲付、拒付法律援助補貼。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于每年初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補貼支出和績效完成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司法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督魇∝斦d江西省司法廳關于修訂<江西省法律援助經(jīng)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行〔2011〕2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經(jīng)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項按照贛財行〔2011〕25號文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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